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9號聲請人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微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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