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第五十九號
原告山銪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麗月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肆佰伍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陸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叁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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