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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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0號、102年度執字第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家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62號、本院以10
1年度訴字第14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709號依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上訴)及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101年度訴字第1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上開101年度訴字第149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上開101年度訴字第26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附表:受刑人林家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5月22日│新北地檢│新北│101年│101年9│新北│101年│101年10│編號1、│││制條例(施│8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8日│地院│度訴字│月25日│2曾經新│││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1662│││第1662││北地院以│││品罪)│││3497號││號│││號││101年度│├─┼─────┼────┼───────┼────┼──┼───┼────┼──┼───┼────┤訴字第16││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5月22日│新北地檢│新北│101年│101年9│新北│101年│101年10│62號判決│││制條例(施│4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8日│地院│度訴字│月25日│定應執行│││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1662│││第1662││有期徒刑│││品罪)│││3497號││號│││號││10月確定│││││││││││││在案│├─┼─────┼────┼───────┼────┼──┼───┼────┼──┼───┼────┼────┤│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1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臺中│101年│101年11│編號3、│││制條例(施│1年││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7日│高分│度上訴│月16日│4曾經本│││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1499││院│字第17││院以101│││品罪)│││3962號││號│││09號││年度訴字│├─┼─────┼────┼───────┼────┼──┼───┼────┼──┼───┼────┤第1499號││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0年11月29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臺中│101年│101年11│判決定應│││制條例(施│6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7日│高分│度上訴│月1日│執行有期│││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1499││院│字第17││徒刑1年│││品罪)│││3962號││號│││09號││4月確定│││││││││││││在案│├─┼─────┼────┼───────┼────┼──┼───┼────┼──┼───┼────┼────┤│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7月31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101年│101年12│編號5、│││制條例(施│10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3日│地院│度訴字│月13日│6曾經本│││用第一級毒│││毒偵字第││第2654│││第2654││院以101│││品罪)│││2541號││號│││號││年度訴字│├─┼─────┼────┼───────┼────┼──┼───┼────┼──┼───┼────┤第2654號││6│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年7月30日│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12│臺中│101年│101年12│判決定應│││制條例(施│6月││101年度│地院│度訴字│月13日│地院│度訴字│月13日│執行有期│││用第二級毒│││毒偵字第││第2654│││第2654││徒刑1年│││品罪)│││2541號││號│││號││確定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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