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97號聲請人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普通抵押之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帆公司)對於第三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⑴⑵⑶99年1月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150,000,000元⑵100,000,000元⑶25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77年3月4日至107年3月3日止。
⑵自78年1月7日至108年1月7日止。⑶自79年2月6日至109年2月6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⑶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中帆塑膠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中帆公司向第三人即原債權人華南銀行借款,尚欠本金360,650,66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並經華南銀行取得本院86年執申字第2116號債權憑證,後華南銀行於92年7月31日將債權讓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12月30日將抵押權移轉與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26日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於93年12月17日將債權讓與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3年12月17日將抵押權移轉與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日再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並於98年12月22日將抵押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3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3件、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9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6年執申字第2116號債權憑證1件、授信約定書1件、保證書1件、讓渡書1件、協議書1件、債權讓售契約書1件、債權及其從屬權利分期買回契約書1件、存證信函1件(以上均影本)、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1件為證。本件聲請人特麗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101年12月24日具狀陳報:相對人雖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惟抗辨並未積欠聲請人任何債務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烏日區│北里││20│田│154│1/1│├─┼───┼────┼───┼───┼──────┼─┼─────┼──────┤│2│臺中│烏日區│北里││23│田│1983│1/1│├─┼───┼────┼───┼───┼──────┼─┼─────┼──────┤│3│臺中│烏日區│北里││24│田│320│1/1│├─┼───┼────┼───┼───┼──────┼─┼─────┼──────┤│4│臺中│烏日區│北里││25│田│1000│1/1│├─┼───┼────┼───┼───┼──────┼─┼─────┼──────┤│5│臺中│烏日區│北里││107│田│2783│1/1│├─┼───┼────┼───┼───┼──────┼─┼─────┼──────┤│6│臺中│烏日區│北里││109│田│1316│1/1│├─┼───┼────┼───┼───┼──────┼─┼─────┼──────┤│7│臺中│烏日區│北里││111│田│1302│1/1│├─┼───┼────┼───┼───┼──────┼─┼─────┼──────┤│8│臺中│烏日區│北里││112│田│2072│1/1│├─┼───┼────┼───┼───┼──────┼─┼─────┼──────┤│9│臺中│烏日區│北里││112-1│田│2077│1/1│├─┼───┼────┼───┼───┼──────┼─┼─────┼──────┤│10│臺中│烏日區│北里││112-2│田│2069│1/1│├─┼───┼────┼───┼───┼──────┼─┼─────┼──────┤│11│臺中│烏日區│北里││113│田│28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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