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陳怡安
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睿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