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陳怡安
       陳彥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睿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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