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一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