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服役中更犯違反職役職責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澎判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確定(聲請書漏載),以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