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一五一號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營偵字第四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將其收押,茲本院以前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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