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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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526號原告 郭怡宏 被告 林廷昌 兩造間依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4,099,418元(含氣體麻醉機差額340,000元、偽造之醫療設備清單差額905,975元、105年5月24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之營業所得853,443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然上開刑事判決除未認定被告有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健康權情事外,認被告經營佳佳動物醫院澎湖院區期間就股東出資款、營收款項有實際支出,無從構成侵占,是就原告請求逾340,000元部分(即3,759,418元賠償請求),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