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劉冠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洪崇遠 律師被告 劉興國
劉凡楚 徐嫺 徐聰 徐敏 徐姮 徐媛 徐嫄 徐婷 卓上珍 卓進 家 卓永 結 卓阿香 卓 鳳嬌 卓秀蓁 卓家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秉楠 被告 鄭瑞典
任叙芳 ( 鄭瑞灶 之繼承人) 鄭瑞洋 卓 鄭蔥妹 鄭秀蓮 鄭秀梅 鄭寶珠 劉邦康 劉 吳菊枝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珠 劉碧霞 鄭素娥 ( 吳振團 之繼承人) 吳振昇 吳振益 羅 吳秀敏 吳秀梅 宋政賢 宋政權 宋政隆 宋政興 宋淑貞 宋淑貴 邱榮吉 邱顯俊 邱志君 邱淑芬 邱淑芳 苗豐源 苗淑梅 劉勤怡 劉尚宸 劉興銓 劉岱芸 李 劉金梅 劉邦偉 劉慧君 劉黃算妹 劉邦煌 劉鈺菁 劉興枋 謝惠如 劉又綾 劉新森 劉威德 劉興新 劉興進 劉興玖 劉寶珠 劉桂珠 劉梁成妹 劉興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鄭炫生
鄭道生 李 鄭甘妹 詹阿進 詹德燮 ( 詹昭波 之繼承人) 詹凱傑 (詹昭波之繼承人) 詹德鈺 (詹昭波之繼承人) 古詹敏妹 張詹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劉阿章 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除被告徐嫺、徐婷、劉梁成妹、劉興徵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阿章於民國60年12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又兩造均為劉阿章之繼承人,因繼承人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從而,原告為期能依法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特向鈞院起訴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徐嫺、徐婷則以:其等雖對原告最後提出更正後的應繼分比例及繼承系統表不再爭執,然其等為 劉邱 銀妹後代,原告應對劉邱銀妹有所尊重才是。
二、被告劉梁成妹、劉興徵則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式。
三、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被繼承人劉阿章於60年12月13日死亡,兩造均為劉阿章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兩造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五第5-84頁)、及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五第3頁)在卷可憑。被繼承人劉阿章名下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35頁)在卷可參,故均可信為真實。故本件之爭點應為:劉阿章所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劉阿章所遺遺產應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允當。
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阿章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對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迄今無法分割,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等語,查本件並無法律規定或兩造間另有不能分割之約定,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應屬公允。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分割方式│├──┼─────────────┼─────┼──────┤│一│桃園市○○區○路段○○○號│320/10820│由兩造依據附│├──┼─────────────┼─────┤表二所示之應││二│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繼分比例分配│├──┼─────────────┼─────┤。││三│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四│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五│桃園市○○區○○段○○○○號│503/10000││├──┼─────────────┼─────┤││六│桃園市○○區○○段○○○○號│320/10820││├──┼─────────────┼─────┤││七│桃園市○○區○○段○○○○號│503/10000││└──┴─────────────┴─────┴──────┘附表二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劉冠良│1/231│├──┼──────┼─────┤│2│劉興國│1/56│├──┼──────┼─────┤│3│劉凡楚│5/168│├──┼──────┼─────┤│4│徐嫺│1/294│├──┼──────┼─────┤│5│徐聰│1/294│├──┼──────┼─────┤│6│徐敏│1/294│├──┼──────┼─────┤│7│徐姮│1/294│├──┼──────┼─────┤│8│徐媛│1/294│├──┼──────┼─────┤│9│徐嫄│1/294│├──┼──────┼─────┤│10│徐婷│1/294│├──┼──────┼─────┤│11│卓上珍│1/392│├──┼──────┼─────┤│12│ 卓進家 │1/392│├──┼──────┼─────┤│13│ 卓永結 │1/392│├──┼──────┼─────┤│14│卓阿香│1/392│├──┼──────┼─────┤│15│ 卓鳳嬌 │1/392│├──┼──────┼─────┤│16│卓秀蓁│1/392│├──┼──────┼─────┤│17│卓家榛│1/392│├──┼──────┼─────┤│18│鄭瑞典│1/392│├──┼──────┼─────┤│19│任叙芳│1/294│├──┼──────┼─────┤│20│鄭瑞洋│1/294│├──┼──────┼─────┤│21│ 卓鄭蔥妹 │1/294│├──┼──────┼─────┤│22│鄭秀蓮│1/294│├──┼──────┼─────┤│23│鄭秀梅│1/294│├──┼──────┼─────┤│24│鄭寶珠│1/294│├──┼──────┼─────┤│25│劉邦康│1/42│├──┼──────┼─────┤│26│ 劉吳菊枝 │1/252│├──┼──────┼─────┤│27│劉邦灶│1/252│├──┼──────┼─────┤│28│劉邦毅│1/252│├──┼──────┼─────┤│29│劉邦崑│1/252│├──┼──────┼─────┤│30│劉碧珠│1/252│├──┼──────┼─────┤│31│劉碧霞│1/252│├──┼──────┼─────┤│32│鄭素娥│1/210│├──┼──────┼─────┤│33│吳振昇│1/210│├──┼──────┼─────┤│34│吳振益│1/210│├──┼──────┼─────┤│35│ 羅吳秀敏 │1/210│├──┼──────┼─────┤│36│吳秀梅│1/210│├──┼──────┼─────┤│37│宋政賢│1/252│├──┼──────┼─────┤│38│宋政權│1/252│├──┼──────┼─────┤│39│宋政隆│1/252│├──┼──────┼─────┤│40│宋政興│1/252│├──┼──────┼─────┤│41│宋淑貞│1/252│├──┼──────┼─────┤│42│宋淑貴│1/252│├──┼──────┼─────┤│43│邱榮吉│1/210│├──┼──────┼─────┤│44│邱顯俊│1/210│├──┼──────┼─────┤│45│邱志君│1/210│├──┼──────┼─────┤│46│邱淑芬│1/210│├──┼──────┼─────┤│47│邱淑芳│1/210│├──┼──────┼─────┤│48│苗豐源│1/84│├──┼──────┼─────┤│49│苗淑梅│1/84│├──┼──────┼─────┤│50│劉勤怡│1/42│├──┼──────┼─────┤│51│劉尚宸│1/28│├──┼──────┼─────┤│52│劉興銓│1/28│├──┼──────┼─────┤│53│劉岱芸│1/28│├──┼──────┼─────┤│54│李劉金梅│1/28│├──┼──────┼─────┤│55│劉邦偉│1/231│├──┼──────┼─────┤│56│劉慧君│1/231│├──┼──────┼─────┤│57│劉黃算妹│1/154│├──┼──────┼─────┤│58│劉邦煌│1/308│├──┼──────┼─────┤│59│劉鈺菁│1/308│├──┼──────┼─────┤│60│劉興枋│1/77│├──┼──────┼─────┤│61│謝惠如│1/154│├──┼──────┼─────┤│62│劉又綾│1/154│├──┼──────┼─────┤│63│劉新森│1/77│├──┼──────┼─────┤│64│劉威德│1/77│├──┼──────┼─────┤│65│劉興新│1/77│├──┼──────┼─────┤│66│劉興進│1/77│├──┼──────┼─────┤│67│劉興玖│1/77│├──┼──────┼─────┤│68│劉寶珠│1/77│├──┼──────┼─────┤│69│劉桂珠│1/77│├──┼──────┼─────┤│70│劉梁成妹│1/14│├──┼──────┼─────┤│71│劉興徵│1/14│├──┼──────┼─────┤│72│鄭炫生│1/21│├──┼──────┼─────┤│73│鄭道生│1/21│├──┼──────┼─────┤│74│ 李鄭甘妹 │1/21│├──┼──────┼─────┤│75│詹阿進│1/28│├──┼──────┼─────┤│76│詹德燮│1/84│├──┼──────┼─────┤│77│詹凱傑│1/84│├──┼──────┼─────┤│78│詹德鈺│1/84│├──┼──────┼─────┤│79│古詹敏妹│1/28│├──┼──────┼─────┤│80│張詹春英│1/2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