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告 劉冠良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彥 律師
洪崇遠 律師被告 劉興國
劉凡楚 徐嫺 徐聰 徐敏 徐姮 徐媛 徐嫄 徐婷 卓上珍 卓進卓永卓阿香鳳嬌 卓秀蓁 卓家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秉楠 被告 鄭瑞典
任叙芳鄭瑞灶 之繼承人) 鄭瑞洋鄭蔥妹 鄭秀蓮 鄭秀梅 鄭寶珠 劉邦康吳菊枝 劉邦灶 劉邦毅 劉邦崑 劉碧珠 劉碧霞 鄭素娥吳振團 之繼承人) 吳振昇 吳振益吳秀敏 吳秀梅 宋政賢 宋政權 宋政隆 宋政興 宋淑貞 宋淑貴 邱榮吉 邱顯俊 邱志君 邱淑芬 邱淑芳 苗豐源 苗淑梅 劉勤怡 劉尚宸 劉興銓 劉岱芸劉金梅 劉邦偉 劉慧君 劉黃算妹 劉邦煌 劉鈺菁 劉興枋 謝惠如 劉又綾 劉新森 劉威德 劉興新 劉興進 劉興玖 劉寶珠 劉桂珠 劉梁成妹 劉興徵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被告 鄭炫生
鄭道生鄭甘妹 詹阿進 詹德燮詹昭波 之繼承人) 詹凱傑 (詹昭波之繼承人) 詹德鈺 (詹昭波之繼承人) 古詹敏妹 張詹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劉阿章 之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本件除被告徐嫺、徐婷、劉梁成妹、劉興徵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劉阿章於民國60年12月1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應有部分。又兩造均為劉阿章之繼承人,因繼承人人數眾多無法協議分割。從而,原告為期能依法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特向鈞院起訴請求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徐嫺、徐婷則以:其等雖對原告最後提出更正後的應繼分比例及繼承系統表不再爭執,然其等為 劉邱 銀妹後代,原告應對劉邱銀妹有所尊重才是。
二、被告劉梁成妹、劉興徵則以:同意原告之分割方式。
三、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被繼承人劉阿章於60年12月13日死亡,兩造均為劉阿章之繼承人,其等之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此有兩造戶籍謄本(見本院卷五第5-84頁)、及繼承系統表(見本院卷五第3頁)在卷可憑。被繼承人劉阿章名下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35頁)在卷可參,故均可信為真實。故本件之爭點應為:劉阿章所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64、1141、115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外,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劉阿章所遺遺產應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應屬公平允當。
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劉阿章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每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對於本件遺產之分割未能達成協議,迄今無法分割,爰依法請求裁判分割等語,查本件並無法律規定或兩造間另有不能分割之約定,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由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顯均因本件訴訟而互蒙其利,為求公允,爰以兩造分配遺產之比例即兩造之應繼分,酌定本件訴訟費用之分擔,應屬公允。
陸、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無礙判決之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權利範圍│分割方式│├──┼─────────────┼─────┼──────┤│一│桃園市○○區○路段○○○號│320/10820│由兩造依據附│├──┼─────────────┼─────┤表二所示之應││二│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繼分比例分配│├──┼─────────────┼─────┤。││三│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四│桃園市○○區○里段○○○○號│320/10820││├──┼─────────────┼─────┤││五│桃園市○○區○○段○○○○號│503/10000││├──┼─────────────┼─────┤││六│桃園市○○區○○段○○○○號│320/10820││├──┼─────────────┼─────┤││七│桃園市○○區○○段○○○○號│503/10000││└──┴─────────────┴─────┴──────┘附表二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劉冠良│1/231│├──┼──────┼─────┤│2│劉興國│1/56│├──┼──────┼─────┤│3│劉凡楚│5/168│├──┼──────┼─────┤│4│徐嫺│1/294│├──┼──────┼─────┤│5│徐聰│1/294│├──┼──────┼─────┤│6│徐敏│1/294│├──┼──────┼─────┤│7│徐姮│1/294│├──┼──────┼─────┤│8│徐媛│1/294│├──┼──────┼─────┤│9│徐嫄│1/294│├──┼──────┼─────┤│10│徐婷│1/294│├──┼──────┼─────┤│11│卓上珍│1/392│├──┼──────┼─────┤│12│ 卓進家 │1/392│├──┼──────┼─────┤│13│ 卓永結 │1/392│├──┼──────┼─────┤│14│卓阿香│1/392│├──┼──────┼─────┤│15│ 卓鳳嬌 │1/392│├──┼──────┼─────┤│16│卓秀蓁│1/392│├──┼──────┼─────┤│17│卓家榛│1/392│├──┼──────┼─────┤│18│鄭瑞典│1/392│├──┼──────┼─────┤│19│任叙芳│1/294│├──┼──────┼─────┤│20│鄭瑞洋│1/294│├──┼──────┼─────┤│21│ 卓鄭蔥妹 │1/294│├──┼──────┼─────┤│22│鄭秀蓮│1/294│├──┼──────┼─────┤│23│鄭秀梅│1/294│├──┼──────┼─────┤│24│鄭寶珠│1/294│├──┼──────┼─────┤│25│劉邦康│1/42│├──┼──────┼─────┤│26│ 劉吳菊枝 │1/252│├──┼──────┼─────┤│27│劉邦灶│1/252│├──┼──────┼─────┤│28│劉邦毅│1/252│├──┼──────┼─────┤│29│劉邦崑│1/252│├──┼──────┼─────┤│30│劉碧珠│1/252│├──┼──────┼─────┤│31│劉碧霞│1/252│├──┼──────┼─────┤│32│鄭素娥│1/210│├──┼──────┼─────┤│33│吳振昇│1/210│├──┼──────┼─────┤│34│吳振益│1/210│├──┼──────┼─────┤│35│ 羅吳秀敏 │1/210│├──┼──────┼─────┤│36│吳秀梅│1/210│├──┼──────┼─────┤│37│宋政賢│1/252│├──┼──────┼─────┤│38│宋政權│1/252│├──┼──────┼─────┤│39│宋政隆│1/252│├──┼──────┼─────┤│40│宋政興│1/252│├──┼──────┼─────┤│41│宋淑貞│1/252│├──┼──────┼─────┤│42│宋淑貴│1/252│├──┼──────┼─────┤│43│邱榮吉│1/210│├──┼──────┼─────┤│44│邱顯俊│1/210│├──┼──────┼─────┤│45│邱志君│1/210│├──┼──────┼─────┤│46│邱淑芬│1/210│├──┼──────┼─────┤│47│邱淑芳│1/210│├──┼──────┼─────┤│48│苗豐源│1/84│├──┼──────┼─────┤│49│苗淑梅│1/84│├──┼──────┼─────┤│50│劉勤怡│1/42│├──┼──────┼─────┤│51│劉尚宸│1/28│├──┼──────┼─────┤│52│劉興銓│1/28│├──┼──────┼─────┤│53│劉岱芸│1/28│├──┼──────┼─────┤│54│李劉金梅│1/28│├──┼──────┼─────┤│55│劉邦偉│1/231│├──┼──────┼─────┤│56│劉慧君│1/231│├──┼──────┼─────┤│57│劉黃算妹│1/154│├──┼──────┼─────┤│58│劉邦煌│1/308│├──┼──────┼─────┤│59│劉鈺菁│1/308│├──┼──────┼─────┤│60│劉興枋│1/77│├──┼──────┼─────┤│61│謝惠如│1/154│├──┼──────┼─────┤│62│劉又綾│1/154│├──┼──────┼─────┤│63│劉新森│1/77│├──┼──────┼─────┤│64│劉威德│1/77│├──┼──────┼─────┤│65│劉興新│1/77│├──┼──────┼─────┤│66│劉興進│1/77│├──┼──────┼─────┤│67│劉興玖│1/77│├──┼──────┼─────┤│68│劉寶珠│1/77│├──┼──────┼─────┤│69│劉桂珠│1/77│├──┼──────┼─────┤│70│劉梁成妹│1/14│├──┼──────┼─────┤│71│劉興徵│1/14│├──┼──────┼─────┤│72│鄭炫生│1/21│├──┼──────┼─────┤│73│鄭道生│1/21│├──┼──────┼─────┤│74│ 李鄭甘妹 │1/21│├──┼──────┼─────┤│75│詹阿進│1/28│├──┼──────┼─────┤│76│詹德燮│1/84│├──┼──────┼─────┤│77│詹凱傑│1/84│├──┼──────┼─────┤│78│詹德鈺│1/84│├──┼──────┼─────┤│79│古詹敏妹│1/28│├──┼──────┼─────┤│80│張詹春英│1/2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璧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