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杜忠聰受刑人杜孟澤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再字第455號、執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忠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孟澤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杜忠聰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以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執再字第455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署執行通知書1份及送達證書2份、拘提無著報告書2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