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405號原告 陳明道 訴訟代理人 翁羚喬 律師被告 陳磅礡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及其上同段159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8,41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443㎡×公告土地現值66,000元/㎡×權利範圍51/10000)+建物最新課稅現值752,900元=2,248,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05
0元,尚應補繳16,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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