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180號

原告 陳冠民

被告 吳岳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岳燐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