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8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素麗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皆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萬8,962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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