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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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重
鄭秀壬 胡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1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就各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數額說明如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鄭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100元(105年度公告現值41,100元×11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
二、鄭秀壬: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1,000元(105年度公告現值41,
100元×1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三、胡宗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8,800元(105年度公告現值41,
100元×8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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