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乙○○
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被告丙○○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丙○○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上更㈠字第四四號廢棄改判有期徒刑肆月,現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訴訟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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