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
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被訴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部分: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等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五千五百二十二元及自原審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假執行之宣告。
二、上訴之理由,容後補呈。
乙、被上訴人部分: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均否認有何詐欺行為。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自訴被上訴人等詐欺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就刑事訴訟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自訴人之上訴(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五○五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蕭錦鍾法官方艤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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