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及毀約時間。
二、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四、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96年度勞健保費繳納證明。
六、每月支出扶養陳 蔡阿珠 5,000元、 謝宇威 、 謝欣育 各9,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七、受扶養人 陳蔡阿珠 之戶籍謄本,及陳蔡阿珠、謝宇威、謝欣育之最新財產、所得清單。
八、聲請人本人及其三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九、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18,000元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配偶 謝進華 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十一、按期繳納房貸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二、提出與債權人乙○○之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
十三、請釋明聲請人每月支出南山人壽團體意外險、防癌險、醫療險、壽險及疾病險之保險費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支出之必要性,及若終止上開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各為何。
十四、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