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195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 葉振祥 之遺產管理人 葉振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振祥之遺產管理人葉振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葉振祥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葉振忠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五、指定相對人葉振忠為遺產管理人之民事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