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1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97年5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並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7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97年5月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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