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甲○○、丙○○、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911,
842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4,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提出上訴理由狀,以利上訴審審理。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