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三四號
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自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法院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