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補字第一八О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一、右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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