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3年度板簡字第25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七四號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二五七四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解惟本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文
被告應按附表所示之還款日期、金額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原為原告公司職員,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九
十三年五月七日以債務清償為由向原告公司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及
十萬元,約定由每月薪資扣還,有被告所立之借據及簽收單可佐,詎被告於九十
三年十一月五日領薪扣還當日應償還之一萬元後即擅自離職並避不見面,尚欠原
告公司二十三萬五千元,查本件借款,約定按月由薪資分期扣款為「清償方法」
,今被告既離職已無薪可扣還,自應依約清償,經原告催討未果。為此,爰依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影本及簽收單影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
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法   官解惟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
(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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