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且該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但未準用第3編第3章關於第三審之訴訟程序,因此,刑事簡易案件經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後,即已確定,不得上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所犯幫助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合議庭以98年度簡上字第90號審理,並於98年7月16日為第二審判決在案,是依上開規定,該案業已確定,上訴人不得對該判決再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竟於收受判決後,復提起上訴,其所為之上訴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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