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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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調字第一О五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宋練
  送達代收人  涂慧燕
  相 對 人 晟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源榮
右原告與被告晟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維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檢附其變更事項
登記卡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陳欽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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