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一八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薛宗澄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
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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