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蕭佩君 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
林宗平 證述屬實,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件存卷足稽
,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所示之傷害亦有台南市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驗傷診斷書各一
紙為佐,被告之過失駕駛行為,核與被害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其
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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