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二О號
  原   告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丁川芳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伍佰柒拾玖
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叁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
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
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
(須附繕本二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二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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