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2月5日99年度小上第11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謝慧敏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