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昱豐科技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琇晨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8年11月30日│40,778元│0000000││││ 司黃梅容 │行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