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4號原告 單林素香 訴訟代理人 游勝韃 律師被告 賴陳坤妹
傅林梅妹 吳春蘭 卓正義 卓連春 陳漢清 許宗霖 蕭凰玲 蘇游春梅 莊濬煌 林祈春 劉敦仁林 陳彩盆 鄧月秀 黃王寶治 游美麗 李麗卿 江淑文 蔡榮福 林聖倫 沈金堂 楊美蓮 之繼. 沈忠儀 楊美蓮之繼. 沈佩玲 楊美蓮之繼. 沈忠平 楊美蓮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零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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