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蔡渝阡 即 蔡海瑞 之.訴訟代理人 謝松穎 被告 黃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肆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