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9年4月14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