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 許金寶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票原本1張。
㈡請具狀釋明對許金寶聲請之依據(按票據法第123條,僅
得對發票人聲請之),如無請求之依據併更正聲請相對人之記載。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