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旺枝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旺枝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上午6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北區公園南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福德街設有閃光黃燈號誌及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閃光黃燈路口,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且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駕駛人並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晨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直行,而撞擊斯時正沿上開交岔路口之行人穿越道行走,欲由北往南徒步穿越公園南路之行人 蔡偉傑 ,蔡偉傑因此被撞倒地,受有左手腕及右大腿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12年5月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