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國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國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翁有來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陳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李翊寧
李梓晴 李予心 兼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丁淑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李翊寧逾新台幣肆萬貳仟參佰壹拾肆元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李翊寧逾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壹拾肆元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王金龍法官李杭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全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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