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 戴世緯 (原名:乙○○、 戴聖桀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