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戊○○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丁○○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乙○○
樓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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