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855號聲請人 曾于容 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相對人 謝錦地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55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又上開判決業已於113年5月17日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
二、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820元、複丈及測量費5,010元,合計12,8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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