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28號原告 黃淑霞 被告 林彥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原告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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