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黃庭毅 被告 潘韋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潘長生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