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丁○○○、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8,6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