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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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9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甲○○上列被告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內關於「前項撤銷部分,甲○○營業一般小客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壹年。」,應更正為「前項撤銷部分,甲○○營業一般小客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營業一般小客車駕駛執照壹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應予以更正之處。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