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21號聲請人甲○○
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相對人公司於97年7月初全面停工歇業,僅發放97年6月份之薪水,至於資遣費、預告工資及97年7月初之薪水,則開立薪資借款單交予員工,為求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乃聲請選任仕欽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云云。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係為使公司業務運作不輟,避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營運受到影響而有損害公司利益之虞,惟據聲請人所稱,相對人公司業已停業,聲請人為向相對人請求給付積欠之資遣費等,因而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云云,核與前揭立法目的不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錦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