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1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沛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4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宥沛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被告郭忠政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惟其既為成年人,自應深知與有夫之婦相姦係違法之行為,竟仍執意為之,且與告訴人之夫性交後現已懷孕,嚴重破壞他人家庭和諧,殊屬非是,惟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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