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簡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簡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簡聲字第196號聲請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劍屏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致其對相對人所寄發之債權讓與通知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郭劍屏業已於民國
100年1月3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相對人郭劍屏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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