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38號債權人旭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石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羅玉煥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究為「旭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或「旭家名園第三期管理委員會」,如為前者,請更正聲請狀之印文。
②旭家三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登記資料。
③對債務人羅玉煥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