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門扇重製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0號原告金亞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雄 被告國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珮瑜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曹詩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門扇重製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於工程承攬書第20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承攬書之履行問題發生訴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41頁),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