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沒收應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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